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农关系协调工作的意见
(平政[2008]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
加强工农关系协调、解决工农矛盾纠纷,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切实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工农关系协调工作,创新工作理念,健全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法,指导各级各部门妥善解决好新形势下的工农矛盾纠纷,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农关系协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目标任务
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全市工农关系协调工作要紧紧围绕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为企业、为群众、为基层搞好服务,预防化解工农矛盾,协调处理工农纠纷,努力创建和谐工农关系。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政府工农关系协调办公室是本级政府协调工农关系、解决工农纠纷的工作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本辖区发生的工农关系纠纷,向下级政府工农关系协调部门及有关单位批转工农纠纷案件,并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工农关系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工农共建活动;处理工农关系方面的来信来访;负责工农关系协调工作业务培训和年度考评。
三、把握解决工农纠纷原则
各级政府工农关系协调部门在解决工农纠纷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切实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的原则;二是公平公正、合情合理调解的原则;三是尊重历史、面对现实、顾及长远的原则;四是促进和谐,不激化矛盾的原则;五是顾全大局,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
四、规范解决工农纠纷程序
各级政府工农关系协调部门协调处理工农纠纷,原则上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报告。企业、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和农民群众发生纠纷时,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向各级政府工农关系协调部门报告。
(二)受理。各级政府工农关系协调部门接到纠纷报告应迅速受理。工农纠纷一般由发生地政府工农关系协调部门逐级受理;跨区域的工农纠纷,原则上由所辖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工农关系协调部门受理;特殊情况下,上级政府工农关系协调部门可以直接受理工农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