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三政〔200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提高全市食品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各级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各县(市、区)政府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考核范围,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管工作,加强对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二)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要把食品安全列入公共财政开支的重要内容,加大安全监管经费投入,改善执法装备,保障检验监测、监督抽检等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民族宗教、教育、农业、林业、商务、粮食、畜牧、盐业等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制,切实按照职责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或监管缺失、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主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在监管执法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二、切实强化种植养殖环节监管
(五)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
河南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大力推进农业、林业、畜牧业标准化,扎实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基地建设,积极推进无公害农(林、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工作。
(六)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市区全面实施主要农产品、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全部建立自检机构。健全农(林、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在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全面实施生产记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