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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意见


  一、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目标
  通过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全面摸清我市非法集资活动的基本情况,加大非法集资风险处置工作力度,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频繁发生,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非法集资的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和处置情况。重点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地区以及房地产、农业、林业等行业,对群众举报、监管发现的有关非法集资线索要逐条调查核实。

  三、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实施主体
  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县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市级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

  四、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实施步骤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时间为2008年10月至2009年3月,分为四个阶段:
  (一)2008年10月底前,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方案,报市处理非法集资案件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政府备案。
  (二)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月30日,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开展本地区和本部门风险排查工作。
  1.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广泛宣传我市开展的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的重要性。根据国务院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方法》,以及《坚决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等内容,宣传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以及非法集资的民事、行政及刑事法律后果,帮助广大群众识别非法集资行为。
  2.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工作组,负责辖区内的摸底排查工作,同时设立公开电话、信箱、电子邮件和办公室,拓宽信访渠道,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广泛获取信息和情况。
  3.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对辖区内非法集资案件的多发行业,如房地产、农业、林业等要加大排查力度。同时结合排查结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在排查中若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将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2009年1月30日至2月10日,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对风险排查工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要将风险排查情况在辖区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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