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市监控与报警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政〔2008〕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三门峡市城市监控与报警系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八日
三门峡市城市监控与报警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城市监控与报警系统的管理和利用,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政府应急反应能力和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维护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
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监控与报警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一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记录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分为城市公共视频图像监控系统和单位内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
城市公共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是指安装于城市主干道、重要交通路口、特定公共场所、要害部位、重要设施等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单位内部视频图像监控系统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主要用于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的视频图像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监控与报警系统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监控与报警系统建设的组织领导。城市监控与报警系统的建设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严格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公安部门是城市监控与报警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