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市政办发〔2008〕221号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是指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