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市政办发〔2008〕221号 二○○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
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政府成立有本级政府办公厅(室、监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等部门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和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1.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
3.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实行年度考核。采取单位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