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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西安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3项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3.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开方式(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是否完善、是否方便操作和及时更新情况;
  3.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和服务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和依法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第五条 考核方式:实行年度考核。采取单位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单位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举报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六条 考核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明确考核实施细则和具体标准;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由市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按年度制订,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与政府机关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未达标的由本级政府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国务院、省政府主管部门或机构制订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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