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大齐工业走廊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5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大齐工业走廊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哈大齐工业走廊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哈大齐工业走廊基础设施建设进程的意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工业走廊基础设施建设,依据《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黑政发[2005]3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哈大齐工业走廊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经省政府确认的列入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规划的“一个核心示范区和五个重点园区”的基础设施项目。“一个核心示范区”是指哈尔滨市呼兰河新型工业园区;“五个重点园区”是指哈尔滨市、大庆市、齐齐哈尔市、安达市、肇东市政府划定的重点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贷款,是指用于哈大齐工业走廊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各类银行提供的基本建设项目贷款(不包括软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哈大齐工业走廊基础设施项目包括:
(一)园区内道路、桥涵等项目;
(二)园区内污水、垃圾处理及其他污染治理项目;
(三)园区内供电、供热、供气、供水及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园区内其他符合公共财政支持范围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并专项用于列入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规划的“一个核心示范区和五个重点园区”的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