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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校双学位教育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我省高校双学位教育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发改收费〔2008〕1663号)


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各高校:

  为促进复合型人才培养,满足部分学有余力,自愿选读双学位、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学生的需求,增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竞争力。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中有关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双学位、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学生收取学费的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我省高校双学位、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我省具备开展本科双学位、第二学位教育的高校,可以按照就读本科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执行的具体学费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双学位、第二学位学费。

  二、我省开展第二专业本科、专科教育的高校,可以按照就读本、专科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执行的具体学费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第二专业学费。

  三、以上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规定,各高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学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下浮。学校按教学计划分段向学生收取学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交纳的学费总额在坚持“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前提下,就谈双学位、第二学位的不得超过就读该专业当年入学新生正常完成学业所交纳学费总额的三分之二,就读第二专业的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四、各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教育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要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按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五、上述规定于2008年秋季学期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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