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61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力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秩序得到规范。随着毒品形势的变化,出现了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被用于制毒的问题。我省处于禁毒最前沿,近段时间含麻黄碱复方制剂大量流入我省并走私出境,用于提取麻黄碱制造冰毒。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的通知》精神,加强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
二、强化日常监管,严格规范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的生产、经营行为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经营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一)根据国家局、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7〕716号)的要求,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辖区内生产企业购买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麻黄碱原料药,应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核查,收到公安机关核查结果并确认无误后,再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出购买麻黄碱原料药申请。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核查的不予审批。
(二)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得委托生产。境内企业不得接受境外厂商委托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三)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应严格技术标准和工艺要求,重点审查原辅料来源,把握仿制产品的一致性,严把审评审批关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