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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稽查局:

  根据《反兴奋剂条例》的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反兴奋剂条例〉进一步加强兴奋剂管理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持多部门综合管理,实现对兴奋剂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全面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保持并完善多部门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完善部门间联动工作制度,畅通信息渠道,继续对兴奋剂生产经营实施重点监管。

  二、加强日常监管,规范药源性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

  (一)加强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监管。今后凡生产含兴奋剂目录所列物质单方或复方制剂的药品生产企业,仍然必须在其生产的含兴奋剂类单方或复方制剂药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印制“运动员慎用”字样,并按照药品注册补充申请的规定,及时向省局注册备案。

  (二)具有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资质药品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购进、验收、储存、养护、保管、销售、出入库管理等制度,按规定渠道购销;零售药店只能凭处方销售胰岛素并应具备储存条件。

  (三)对申请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定点批发经营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申请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批发经营企业有关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根据辖区内市场供应需求、合理布局,对申请定点经营的企业进行初审,受省局委托按照检查验收标准组织现场检查,并认真填写《云南省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验收表》,企业将检查意见连同申报资料报省局。

  三、坚持进出口准许证管理制度,严防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非法进出口行为发生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要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批准的《进口准许证》,方可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由省局审核批准,并发放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出口准许证》,方可到海关部门办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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