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甲级资质设计单位或者咨询机构编制);
(三)项目的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四)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和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
(五)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文件(银行贷款承诺等);
(六)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程序:
(一)每年第四季度,项目建设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含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下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二)市、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查,并于每年底前,将本地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省工信局汇总。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建设单位、项目总投资、预计节能量(替代量)、专项资金需求量、项目建设进度安排等。
(三)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和省级部门管理企业(单位)的项目,可于每年第四季度直接向省工信局申报。
第十二条 省工信局会同省财政厅在完成项目评审、节能量审核等项工作后,确定专项资金拟支持的项目,向省政府上报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六、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合同管理。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承担主体、建设内容和主要指标、建设期限、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和拨付方式及数量、违约责任以及约定的其他条款等。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项目档案,在每年底前向省工信局、省财政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进展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工信局、省财政厅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