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信局负责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筛选;组织项目评审和节能量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及相应的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会同省财政厅上报和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会同省工信局上报和下达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项目评审、节能量审核、拟支持项目确定、项目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项目验收。
三、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和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与推广;
(二)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三)循环经济发展和可再生能源利用;
(四)节能信息服务;
(五)节能宣传及培训;
(六)节能管理工作体系建设;
(七)节能表彰和奖励;
(八)其他节能支出。
第七条 社会投资项目使用专项资金采用一次性奖励或者补助的方式。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要求年节能量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使用专项资金采用奖励的方式,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100元,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二)节能技术研究开发等其他项目使用专项资金采用补助的方式,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四、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第八条 社会投资项目使用专项资金,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
(二)项目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实施后节能效果以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等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三)项目已完成前期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条件;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五)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信用和纳税状况良好;
(六)项目建设单位节能管理制度健全。
五、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每年第四季度,省工信局会同省财政厅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筛选、评审等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