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工信科环[2008]2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省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明确本地区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24日前将确定的本地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函告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和省财政厅。
二、请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和省政府各有关单位将《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周知本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
三、《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将通过iitb.hainan.gov.Cn网站发布。
附件: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海南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
海南省财政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政府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节能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本省实施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引导、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专项资金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以下简称省工信局)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