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煤矿整顿关闭的各项措施,要把煤矿瓦斯、水害、顶板等灾害防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严格执行领导值班和领导下井带班制度,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对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要落实关闭煤矿“一对一”安全监管责任,杜绝死灰复燃和私挖滥采行为。县安监局牵头,县国土房管局、县工商局等部门配合,加强合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重点加强对硐采矿、尾矿库、采石场等的现场监控,防止透水淹井、垮坝、坍塌等事故发生。由县国土房管局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等部门配合,从严打击非煤矿山的非法开采行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5.公共聚集场所及旅游安全专项整治。县旅游局、县文广新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旅游景点、公园、娱乐场所的安全检查和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县级相关部门要对各种旅游住宿、经营场所的防火、防盗、防止食物中毒、旅游车船和运输工具、各类特种容器进行重点检查,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合格或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坚决不准营业;禁止任何单位组织集体包车(船)等出游,特别是严禁组织学生集体包车出游。凡举办节庆、体育、文化、娱乐和其他大型聚集活动,要按照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彭水府办发〔2008〕178号)的要求报批,防止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消防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认真排查火灾事故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停产停业整改,特别是要加强对车站、码头、商场、市场、宾馆饭店、网吧、医院、学校等重点消防场所和单位的安全检查和整治,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和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旅游部门和旅游企业要着力做好旅游景点、游乐场所及旅游活动各个环节的安全,确保秋、冬季节旅游安全措施落到实处。
6.森林防火安全专项整治。县林业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确保森林公安灭火队、乡镇居委义务消防队随时处于战备状态,做到接警及时、出警迅速、抢救有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火险区和火灾多发区域的巡视和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林区风景名胜点游客野外用火的监控和管理。气象、林业、农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火险天气分析和监测,及时做好森林火险等级预测预报和发布工作。要全面做好火灾扑救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应急防范措施,一旦发生火警,要迅速组织扑救,防止火势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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