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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补充通知》的意见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补充通知》的意见
(凉府办函〔2008〕25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补充通知》(川府办发电〔2008〕163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和州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我州“8.30”会理地震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严格执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补充通知》相关规定以及《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凉府发〔2008〕23号)相关要求,切实保证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严格划定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凉山州“8.30”会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中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各县市未纳入实施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按国家、省、州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或比选。

  三、严格界定应急工程范围。灾后应急工程应当同时满足《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三个条件,各受灾县市一律不得扩大不招标、不比选工程的范围。不招标、不比选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包人的办法,仅限于会理地震重灾区灾后重建应急工程。

  四、切实加强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监管,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州、县市监察、发展改革、规划建设、交通、水利、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执行效能问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查处各种违纪违规和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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