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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204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市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根据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和经济发展形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1.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内支农切块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
  2.省结算返还市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20%;
  3.该项基金收取的占用费及逾期占用费;
  4.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年末净结余;
  5.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其他资金。
  二、使用原则
  1.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
  2.为发展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
  3.采取无偿资金扶持方式的,贴息、补助、奖励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4.采取有偿借款扶持方式的,有偿借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必须如期归还,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使用范围
  1.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在市区范围使用;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与市区农业主导产业联系紧密的区级以上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龙头企业(集团);
  3.有一定规模的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及种畜种苗引繁基地;
  4.农产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5.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6.适合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四、无偿资金扶持方式的审批程序
  1.每年一季度,项目单位对照市区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按照上年度技术改造投入、新增基地建设投资等情况,如实向所在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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