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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泰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泰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208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制订的《泰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泰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细则
(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

  依据《泰州市城市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与审查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明确要求建设单位须按规范建设安全防范设施。
  2.建设单位应根据规划、建设等部门对住宅小区使用性质的批文,确定该住宅小区的防范等级(普通型、提高型),并按《泰州市市区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实施细则》中的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进行设计,并将设计图报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审查。
  3.建设单位应根据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同意的设计方案并参照有关行业标准建设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竣工后应邀请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的验收
  4.施工单位须向建设单位提交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竣工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对施工质量的自我评估、维修服务等条款。设计、施工单位还须对有关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提交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建设单位先行初步验收居民住宅安全防范系统,开通试运行1个月,建立系统运行的值班、操作和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做好试运行记录,据此编写初验报告提交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验收。
  5.建设单位报请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技防专家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全面评估和正式验收。居民住宅安全防范系统工程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系统正式验收前,须经有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检测报告方可报请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正式验收。
  6.公安技防部门根据正式验收情况签署《居民住宅安防设施检查备案表》,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安全防范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三、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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