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教育、训练和演习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依据子预案的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高危行业或存在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宣传相关知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习,从而使应急预案经得起实战检验。
上述机构和单位演习结束后,要形成总结报告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6.7 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市监察局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 附则
7.1 《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原则上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响应、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5)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市(地、州、盟)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跨市、地级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省(区、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市)区级行政辖区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一般事故时启动Ⅳ级响应。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