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图(略)
4.2 分级响应
本预案的启动由市长批准,市安委会组织实施,并及时向省安委办报告。
启动市各专业子预案由各分管副市长批准实施。
当事态超出响应级别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应及时报请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4.2.1 市安委会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地(市)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讯联系。
(3)经专家对警情判断报请市政府领导决定,启动本预案,并立即通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中心全体成员,进入应急工作状态。适时启动子预案,由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实施。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给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4.2.2 市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的响应
(1)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2)发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3)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4)发生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5)发生道路交通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6)发生铁路道口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铁路道口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7)发生煤气、液化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燃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8)发生长江水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长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9)发生火灾事故灾难,按照《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10)发生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民爆器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11)发生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12)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有关职能部门按部门预案组织实施。
4.3 指挥和协调
启动本预案后,市安委会和市有关部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
(1)召集应急指挥机构人员到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要求。
(3)组织专家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4)协调与周边城市与单位的关系,寻求对应急救援的支持配合。
(5)及时向市政府负责人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6)如应急响应等级上升,应及时上报上级要求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并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上级应急指挥中心的指挥。
4.4 信息资源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