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15 泰州工商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的登记基本情况资料。
2.4.16 市气象局
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有针对性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2.4.17 泰州海事处
负责对长江遇险船舶设施及人员的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水域的应急处理。
2.4.18 市粮食局
负责粮食的应急供应。
2.4.19 泰州电信公司
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
2.4.20 泰州供电公司
为应急救援提供用电保障。
2.5 物资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结合城市物流业的发展,合理建设应急物资的储备网络。市发展改革、经济贸易等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市经济贸易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供应和储备,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实施监督管理,保证所用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应急处置工作中救灾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和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市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省和其他市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急需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3 预警预防机制
3.1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
3.1.1 事故发生后,事故的报告按《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执行。
3.1.2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1.3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3.1.4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报告给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
3.2 预警行动
各级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报告后,应迅速按照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事故发生地的危害进行辩识评估,确定事故影响的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从而对警情做出准确及时判断,初步确定响应级别,并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如果事故不足以启动应急救援体系的最低响应级别,则关闭应急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