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急性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发生跨县(市)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其他需要泰州市级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与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应急管理责任制,按照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共同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工作。
(3)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为主,条块结合,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应急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组织体系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组织体系由市政府、市安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所辖市(区)人民政府、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抢险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2.1.1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为市政府,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市安委会,承担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市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指挥机构。
2.1.2 应急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
2.1.3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
2.2 应急管理机构的职责
2.2.1 市政府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领导机构,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领导、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救援工作;负责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协调军分区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工作。
2.2.2 市安委会为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
(1)承担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