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实行属地征收原则,由各区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含商业企业):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临时工、在校学生)每人每月1元征收(对大中专院校征收剔除正常寒暑假期月份)。
(二)商业企业: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等按照住宿每张床位每月3元、餐饮每桌每月15元征收(8人桌以上按此标准全额征收,低于8人桌的减半征收);其他商业企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征收。
(三)各类市场以及沿街摊位按照每摊位每天0.5元征收。
(四)城市居民住户按照每户每月2元征收;暂住人口按照每人每月1元征收。
初中、小学、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持有关手续免收居民住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市、区财政实行定额上解的财政体制。各区按照市物价局、财政局所测算的应收数额的75%上解,具体上解定额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完成上解定额的,市财政拿出5%作为劳务费返还给各区财政;未完成上解定额的,其少收部分由各区财政用财力弥补;超收部分留给各区使用,用于弥补征收经费不足。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上解市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统一调度资金,年末结算。
第八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月核算,年度一次性缴费,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按营业面积计费单位以及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等按餐桌、床位计费单位,按月核算,年度一次性缴费;
(三)各类固定市场,按月核算,按季缴费;
(四)沿街固定摊位,按月核算,按月缴费;
(五)早晚市场、临时摊位,按日核算,按日缴费;
(六)大中专院校,按月核算,按学期缴费;
(七)城市居民、暂住人口,按月核算,按季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