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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经委:负责本系统内上市后备企业的发掘、培育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报市上市办,纳入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管理,并将扶持贴息资金、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重点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积极配合市上市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

  市商业局:负责推动商业流通企业上市工作,加大对批发零售等各类商业企业的培育力度。

  市农委:负责对农业企业,尤其是国家和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拟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市国资委:要及时出具对拟上市企业地方国有股权设置和管理的批复及相关文件,积极研究和培育国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上市。

  市发改委:对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发改委对我市拟上市企业募集资金项目的支持。

  市财政局:每年在预算内安排资金作为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及时拨付对新增上市公司的扶持资金及对相关部门的奖励资金;对已设立的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等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拟上市企业支持。

  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各地做好上市企业改制中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土地资产处置和用地审批工作;对企业在上市改制办理土地使用过户时,股东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 直接进行变更登记,免收变更登记费;对上市公司新建、扩建项目特别是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由各县(市)区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并及时办理有关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

  市工商局:参与上市企业后备企业培训;引导具备条件企业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着眼事前规范,防止因变更登记事项或因违法被处罚而影响上市;支持、帮助企业妥善处理历史遗留的工商登记不规范问题,完善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工商登记手续,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市地税局、国税局:及时出具企业纳税情况证明文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督促拟上市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签订劳动合同,指导企业规范和完善存在的劳动保障问题,及时出具企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合法用工的证明文件。

  市环保局:加快对拟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环评的工作进度,及时出具环评报告的批复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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