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语用字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于“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务用语用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规范公务用语用字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把规范公务用语用字作为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依法行政和文明行政的重要内容,提高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素质,维护国家机关形象。
二、规范公务用语。普通话作为机关的工作用语,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好、讲好、用好普通话,养成说普通话的良好习惯。按照国家语委的规定,对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务员,市人事局和语委办要分期分批进行普通话水平培训、测试,使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普通话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规范公务用字。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语委重新发布的《简化字总表》,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1988年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以及教育部、国家语委2001年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熟悉、掌握规范字和异体字的正确使用方法。公文、印章、简报等公务活动用字和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公示性用字,都要做到规范使用,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并避免使用错别字。
四、做好迎接上级检查评估工作。今年省里将对我市进行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市语委,抓紧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方面的各项基础工作,对2004年以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规范字(包括公文、印章、简报、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标语等用字)等情况认真组织一次检查和整改。
五、加强监督管理。各部门要对公务员用语用字提出明确要求,并选择基础好、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员,负责本单位日常公务用语用字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要建立检查、反馈、整改制度,发现不规范用语用字及时纠正,并将规范用语用字纳入对公务员的培训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