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市城管执法局直属执法机构负责市政府指定的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城管执法。
盐都、亭湖区城管执法局、市开发区执法大队负责辖区范围内除市城管执法局管理范围外的城管执法。
第七条 市、区城管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毁坏城市绿化设施、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损坏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市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盐都、亭湖区城管执法局、市开发区执法大队实行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城管执法局双重管理体制:
(一)盐都、亭湖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所属执法人员行政关系、工资关系的管理;
(二)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对盐都、亭湖区城管执法局、市开发区执法大队的业务指导、协调、考核、奖惩、督查和应急调度、指挥;
(三)盐都、亭湖区城管执法局、市开发区执法大队的主要负责人由市城管执法局会同盐都、亭湖区和市开发区共同管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公务员的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岗位聘用、试用制度,对不胜任执法岗位的,应当予以调离或者辞退。
第十条 市城管执法局和盐都、亭湖区城管执法局、市开发区执法大队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以收费、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执法局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警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