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8〕189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盐城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江苏省盐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
行政处罚法第
十六条所确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指经批准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起来,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盐城市市区范围。
第四条 盐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设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城管执法局),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
市城管执法局设立若干直属执法机构和市开发区执法大队,以市城管执法局的名义执法。
第五条 盐都、亭湖区人民政府和市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城管执法、规划、建设、公安、环保、盐城工商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