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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的若干意见


  (二十六)强化金融支持。全省金融机构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加大对全省开放型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对境外投资的审核手续,缩短审查、审核时间。专业保险机构要积极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范围,增加出口信贷保险规模,开发对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更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为境外合作项目提供多渠道的保险服务。

  (二十七)加快开放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造就适应扩大开放的高素质国际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实用高级技工队伍和党政人才队伍。实施“开放人才培训工程”,全省每年组织各种形式、各种类型的对外开放专题研修班不少于100期,培训不少于5000人。在全省高校及职业技术学校(院)积极推广以东南亚、南亚国家小语种为重点的外语教学工作,大力培育适应与东南亚、南亚合作需要的外向型、复合型人才。

  (二十八)优化开放环境。按照市场经济和世贸组织规则,加快内外贸一体化进程和涉外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形成稳定、透明和符合国际规则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着力营造文明健康的人文环境、稳定透明的政策环境、公正严明的法制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幸福宜居的生活环境以及重商、亲商、安商和富商的社会氛围。凡是国内其他省(区、市)能够提供的优惠条件,我省都要提供;凡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商投资权益,我省都要依法保护;凡是按国际惯例需要由政府解决的问题,我省一定要全力解决。

  (二十九)建立健全考评奖惩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对外开放工作目标责任制,把对外开放的业绩作为地方、部门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不能完成对外开放工作目标的单位,综合考核不能评定为合格,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的问责办法进行问责。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保护在对外开放中勇于开拓、敢于创新的干部。在对外开放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委、省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妨碍对外开放工作的,给予批评并限期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违纪的,给予纪律处分。

  (三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各州市和省级相关部门要认真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并根据上述意见尽快制定相应的具体工作细则或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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