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已取得国家矿用安全标志证书的安全监控系统厂商及其产品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对已取得国家安标中心新的MA标志证书的安全监控系统厂商及其产品备案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云煤安发〔2007〕第36号)的通知要求,截止2008年11月17日,已有四批十八家取得国家安标中心新的MA标志证书的安全监控系统厂商及其产品在省局进行了登记备案。云南省辖区井工煤矿的安全监控系统安装及更新换代都在省局登记备案的厂商及其产品范围有序进行。但在备案工作过程中,发现有部分厂商对在我局登记备案程序及所需提供的资料不清楚,为进一步规范已取得国家安标中心新的MA标志证书的安全监控系统厂商及其产品的登记备案工作,方便厂商登记备案顺利进行,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厂商须写一份备案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以及承担过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施案例内容,并明确承诺:
1、数据接口必须向包括监管、监察部门的公众开放。
2、必须承诺完善的售后服务。
二、备案厂商须携带单位公章。
三、备案厂商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各一份。
四、备案厂商须携带税务登记本(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五、备案厂商须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六、备案厂商须携带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说明书复印件一份。
七、备案厂商须携带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颁发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复印件一份。
八、备案厂商须携带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监督中心颁发的产品防爆合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附 件:
1.取得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新MA证书的厂商及其产品名单(第四批)
2.取得国家矿用安全标志证书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厂商及其产品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云南省煤炭工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