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省下达的用地指标的使用,严格把好三关:一是规划关,所有用地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规划;二是用途关,对限制性产业项目控制用地,对禁止性产业项目停止供地,优先保证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环保工程用地;三是投资强度关,国家级开发区和出口加工区新上项目平均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50万元,省级开发园区平均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投资额小于3000万元的工业项目统一进入标准厂房,不得批准新占用土地。
(三)开展城乡闲置土地清理。自2008年10月起,对1999年5月1日以来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进行清理,特别是2007-2008年新上建设用地项目,重点清查各类工业园区。清理范围主要为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闲置建设用地;开工建设但开发面积少于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者投资金额不足总投资额的25%的建设用地;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闲置建设用地等。对清查出的各类闲置土地,分类进行处理。一是对土地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二是对闲置未超过2年,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近期有一定开发条件的土地,责令限期开发(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三是对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暂时不开发的,安排农民继续耕种。四是对达不到投资强度,占多用少的项目,予以核减用地面积,重新安排使用。五是采取“腾笼换鸟”的方式把一些效益不好的停产、破产企业土地让转给新的项目。对清理有力有效、土地集约利用程度高的县区,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时予以倾斜;对清理不彻底,投资强度不高的县区减少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清理不到位,土地浪费严重的县区将停止新上项目供地。
三、坚持全程监管,健全长效机制
(一)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将《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用地批准文件进行公示,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申请。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验收,或者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连云港市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用地验收合格意见书》。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符合规定条件方可办理分割登记。不按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不予换发土地使用证。
(二)建立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制度。为确保用地单位按照批准条件使用土地,防止土地资源闲置和土地资产流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须在每宗土地审批后填写《建设用地批后跟踪卡》,按批后跟踪卡的要求,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记录,在每年6月底、12月底分别组织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由国土、建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规划、环保、农业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在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划设计要求和使用功能进行集中检查,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用地项目、投资强度不符合原批准文件的,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