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连政办发〔2008〕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和监察部《关于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监发[2008]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土地调控政策,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宏观调控,加强规划管理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性。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各县区对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每年不得超过一次,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所属乡镇面积的30%;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规划;所有进入各类园区的工业项目,确定用地选址和项目准入前,须征求国土部门意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年度用地计划,不得突破用地计划,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属政府重大项目的,须经市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用地手续。
(三)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瞻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编中,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为主要目标,按照“地尽其力,优地优先”的原则,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对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用地要预留空间,提高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二、加强用地监管,严格审批审查
(一)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审批行为。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除发放用地批复外,须签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须强化出让合同管理,依法规范填写土地出让合同中土地使用要素、建设项目投资额、价款、违约责任等条款,并载明项目开工、竣工及申请验收时间。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公开出让。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批准用地文件,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