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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清查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的通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清查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的通知
(穗国税发[2008]293号 2008年11月3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查2008年上半年稽核异常海关完税凭证的通知》(国税函〔2008〕7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在完成对相关稽核异常抵扣凭证的核查工作后,应根据核查结果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抵扣凭证核查确认通知)》(文书格式详见附件3),通知纳税人核查结果以及相关的处理要求。

  二、文书的字轨编码由各单位自行编制,具体的编码规则均为:X国税核处(2位年份)第税务机关编码(7位)+管理部门编码(2位)+顺序号(3位)号,如天河区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增值税抵扣凭证暂不予抵扣通知)的字轨编码为:天国税核处(08)第14401060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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