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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九、强化对瓦斯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和监察

  (二十六)强化瓦斯治理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和指导,按规定组织开展所辖煤矿的瓦斯等级鉴定,严把审核批准关,严格按标准和规范确定矿井瓦斯等级,对已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即认定该矿井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对已发生过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一律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管理;经鉴定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对相邻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深度达到其始突标高的矿井,要强制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要严肃认真地搞好矿井生产能力核定工作,把构建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要求特别是矿井通风、瓦斯抽采能力等作为生产能力核定的重要内容和约束指标。要积极推进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的建设。

  (二十七)强化瓦斯治理监管监察。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煤矿企业落实瓦斯治理规定的日常监督,督促煤矿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瓦斯隐患,落实瓦斯治理各项措施,对行政区域内煤矿落实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瓦斯治理情况作为监察重点,列入年度监察计划,开展定期监察、专项监察和重点监察,对存在系统不完善、管理不到位、抽采不达标等重大瓦斯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必须责令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难以治理的煤矿,应提请地方政府对该煤矿治理灾害的能力进行专家论证,并决定是否予以关闭;对瓦斯隐患严重、排查治理不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对未参加当年瓦斯等级鉴定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并暂扣停产整顿矿井安全许可证。

  十、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瓦斯治理工作

  (二十八)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市级煤矿瓦斯治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全市煤矿瓦斯隐患排查治理信息交流制度。由市经委、重庆煤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安监局等部门组成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协调会议。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市瓦斯治理各项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有关配套政策和煤矿瓦斯治理的办法,协调和帮助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各种困难和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对策建议。

  (二十九)完善科技支撑体系。依托煤炭科学技术研发和学术机构,加强产学研联合和引导煤矿瓦斯科研攻关,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加强瓦斯治理利用、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开发瓦斯治理关键技术和装备,围绕煤矿瓦斯治理技术重大课题以及安全生产的共性、关键技术及装备进行科学研究,使煤与瓦斯突出预测、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技术和设备、提高瓦斯预抽率等瓦斯治理技术取得新的实质性突破。现有市级科技研发专项资金应适当安排用于瓦斯治理科研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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