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瓦斯治理和利用政策。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引导各瓦斯抽采企业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精神,加大政策扶持引导力度,强化政策的导向作用,用足用好国家瓦斯抽采利用各项优惠政策,鼓励瓦斯抽采,建立健全瓦斯开采、利用独立核算机制,用足用好销售瓦斯增值税先征后退、免征所得税、加速抽采设备折旧、瓦斯利用财政补贴、瓦斯发电上网电价优惠等政策,实现“采煤采气一体化”,化害为宝,以用促抽,促进煤矿企业瓦斯治理工作健康发展。各煤矿企业要持续增加安全投入,按需提取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的安全费用重点用于瓦斯治理,以保证通风、抽采、防火、防尘、监控系统的稳定可靠,设备设施到位。
(二十三)严格煤矿安全准入。要将瓦斯治理工程作为煤矿新建项目核准、“三同时”审查的重要内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与改扩建项目,瓦斯治理工程不配套的,不得立项建设;继续淘汰关闭瓦斯灾害严重、不具备治理能力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而没有整改的煤矿,不得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八、加强瓦斯隐患排除,创造本质安全生产环境
(二十四)建立排查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分级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每季度应组织一次抽查式的重点排查,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每月进行一次重点排查,各煤矿企业每月、矿井每周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排查。要加强重大瓦斯隐患的排查治理,建立健全重大瓦斯隐患分级管理和监控机制,对重大瓦斯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整改销号。
(二十五)突出排查重点。一是对存在重大瓦斯隐患且难以治理的煤矿依法实行关闭,一律不得发放和延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对瓦斯治理措施不配套的煤矿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核批准;三是对煤矿可能造成瓦斯隐患的部位实行重点排查,特别是通风系统、通风能力、通风设施是否可靠;四是矿井抽采能力是否满足开采需要,是否坚持瓦斯预抽和日常生产抽采;五是是否做到机电设备防爆经常性检查和严格按停送电制度执行;六是通风管理和局部通风机管理,特别是有无瓦斯积聚;七是监控系统是否有效监控所有规定地点。按规定对瓦斯隐患排查情况进行归类处理,若发现瓦斯重大安全隐患必须按规定上报,并按重大隐患处置办法进行管理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