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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八)确保制度完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要建立瓦斯等有害气体的检查制度,配备足够的瓦斯检查人员,落实巡回检查和专人检查规定;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及瓦斯超限追查制度,查找和消除事故隐患;要建立排放瓦斯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排放措施,确保瓦斯排放安全;要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明确程序、分级审批、专人指挥。建立巷道贯通管理制度,保证贯通两巷的正常通风和系统稳定、瓦斯不超限;建立机电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加强矿用设备安全标志管理,加强机电设备和供电系统维护,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坚决杜绝失爆,保障供电安全。

  (十九)确保执行有力。煤矿企业要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培训,保证对规章制度的正确理解和掌握,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执行能力;要将瓦斯治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矿井、区队、班组,落实到每个环节、每道工序;要建立瓦斯治理定期研究和推进机制,明确工作标准、工作程序和执行标准,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瓦斯治理专题研究工作,定目标、定责任、定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职责和制度的落实;要坚持从严要求、一丝不苟,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群防群治。

  (二十)确保考核到位。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治理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煤矿各级干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精神,强化和完善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切实履行下井带班职责,研究解决井下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视、检查和监督,增强下井带班效果。各产煤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必须对业主和煤矿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和瓦斯治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七、全面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的政策措施

  (二十一)制定和实施瓦斯治理工作规划。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重点煤矿企业要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底数、分析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制定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十一五”后三年规划,明确瓦斯治理的目标、任务、重点和保障措施,抓住关键环节,确定瓦斯治理和利用的重点工程,落实具体的项目和资金,提出分步骤达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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