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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一)坚持应抽尽抽,可保尽保。所有应进行抽采的矿井要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生产能力在6万吨/年及以上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在2008年底前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6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达到抽采条件的高瓦斯矿井,在2010年必须安装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禁止将井下瓦斯移动抽放系统作为矿井主要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的,必须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实施超前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并强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保护层首先选择无煤与瓦斯突出或煤与瓦斯弱突出煤层,且在保护层开采时,加强被保护层和邻近层卸压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采煤层不能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可选择邻近不可采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无保护层开采的单一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和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矿井,必须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掘进要在穿层预抽措施的掩护下进行。要认真考察被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确保保护有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保护层开采应尽量不留设煤(岩)柱,并连续跨石门开采。特殊情况需留设煤(岩)柱时,市属煤矿必须报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区县(自治县)煤矿报区县(自治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审批,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准确标定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建立煤(岩)柱参数管理台账。

  (十二)保持抽采平衡。煤矿企业必须在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瓦斯抽采计划,把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瓦斯抽采与煤炭生产协调一致,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进行。对未抽采的煤层和抽采不达标的煤层不予安排生产计划。逐步建立瓦斯抽采效果达标考核系统,对抽采指标进行考核。各煤矿企业要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考核和效果评估办法,制订煤矿瓦斯治理达标计划,落实具体的项目、资金、保障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确保2012年全市所有应抽采矿井全面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

  五、建立装备齐全、运行正常、断电可靠、处置迅速的监控系统,确保监控有效

  (十三)确保装备齐全。所有煤矿都必须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维护技术服务体系。2008年年底前完成所有煤矿在用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按新的MA标志证书确认系统配置。监控系统中心站应双回路供电,有不小于2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主机能适时显示所有传感器数据或真实状态,能正确显示报警断电及馈电的时间及地点,并实行数据双机备份,有接地、防雷装置及录音电话。备份主机能在5分钟内投入工作,矿调度室内有主机或显示终端。井下分站应设在进风巷道或处于新鲜风流硐室中,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加快安全监控系统的区域联网工作进度,市属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必须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远程瓦斯数据传输网络维护和管理,必须统一传输软件、平台和接口,确保系统运行稳定、可靠,并对市煤矿瓦斯数据远程监测监控系统开放;各产煤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实现区域联网,年产煤60万吨及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必须在2008年年底以前完成区域联网工作,其他区县(自治县)必须在2009年6月底以前完成区域联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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