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合理组织生产,确保接替工程超前。在水平生产能力开始递减前1-1.5年,必须完成接替水平的基本井巷工程、安全系统、安装工程;在采区(盘区)生产能力开始递减的前6个月,接替采区(盘区)必须完成设备安装并调试运转正常。底板开拓系统必须超前专用瓦斯抽采巷道一个工作面条带或一个区段,确保专用瓦斯抽采巷道的施工。专用瓦斯抽采巷道必须超前一个保护层准备工作面,以确保保护层准备工作面巷道掘进时满足先抽后掘的要求。保护层工作面的回采巷道采前形成时间不少于8个月,以满足首采层工作面先抽后采的要求。
(五)采用规范的采煤方法。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方法和非正规采煤方法,所有矿井回采工作面采用正规壁式采煤方法,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条规定执行;矿井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十八条规定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三、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六)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矿井必须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并不断优化,适应矿井延深和采掘接替的变化,保持系统的简单、稳定、可靠。各煤矿应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并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标准。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联合布置的采区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和采取不合理的串联通风。煤矿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制订方案并报批,市属国有煤矿报煤矿公司审批,市能投集团备案;区县(自治县)煤矿报区县(自治县)煤矿监管部门审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供电部门必须将煤矿用电作为一类负荷进行管理,保证供电稳定。
(七)保证通风设施完好。煤矿企业要保持风机、风门、风筒、密闭等井下通风设施及构筑物完好。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要按规定定期检测、检修和维护,实行挂牌管理,专人负责并持证上岗,按规定进行反风演习;要加强对风门、风筒、密闭等通风设施及构筑物设置的管理,通风设施质量必须达到煤矿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防突掘进工作面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防逆流风门,与其回风系统相连通的进风巷道,必须建筑坚固、可靠且有闭锁的2道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严禁在防突掘进工作面回风侧设置控风设施;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不得设置风流控制设施;废弃巷道、采空区、盲巷要及时密闭;采区应尽量减少通风构筑物,减少漏风,提高有效风量率;要加强通风巷道维护,保证风流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