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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渝办〔2008〕71号)


各产煤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2008年全国煤矿瓦斯治理现场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结合实际,采取措施,切实推动我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高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较大以上煤矿瓦斯事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以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瓦斯事故、大幅度降低瓦斯事故总量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增加投入、依靠科技、严格监管、强化监察,着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推动全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全市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7年下降20%,杜绝重大以上瓦斯事故;瓦斯抽采总量达到5亿立方米、利用量达到3.5亿立方米;全市50%以上的矿井达到一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各产煤区县(自治县)分别建成1个以上示范矿井,市能投集团建成10个示范矿井,全市所有新建矿井必须达到示范矿井标准;建成5个示范区县。到2012年,全市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比2007年下降30%,杜绝较大以上瓦斯事故;瓦斯抽采总量达到6亿立方米,利用量达到4.5亿立方米;全市80%以上的矿井达到一级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建成100个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和10个示范区县,形成全市新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格局。

  二、优化生产部署,合理组织生产,为瓦斯治理提供基础保障

  (三)优化生产部署,确保采、掘、抽关系正常。矿井生产系统和布局必须充分考虑瓦斯治理的需要,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完成有关瓦斯治理工程,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采掘部署满足“三区成套”(开拓区、准备区、回采区系统相对独立,下同)的要求,确保“三量”关系正常(开拓煤量的可采期不小于3年,准备煤量的可采期不小于1年,回采煤量的可采期不小于6个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部署满足“三区成套”和“三超前”(开拓巷道掘进超前,瓦斯抽采超前,保护层开采超前)的要求,确保“五量”关系正常(开拓煤量不小于5年,准备煤量不小于18个月,保护煤量不小于2年,可直接布置开采的保护煤量不小于18个月,回采煤量不小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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