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妥善处置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内的居民居住和重要工业设施。所有尾矿库下游安全距离内有居民居住和重要工业设施的,都要采取搬迁转移下游居民和重要工业设施或搬迁原库的措施,并要立即制定搬迁计划,迅速落实资金、场地和配套设施,尽快组织实施。
㈤进一步落实尾矿库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责任。按照企业负责管理和属地监管原则,各类尾矿库安全管理单位为尾矿库所属企业(无主库管理单位为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管理责任人为尾矿库企业法定代表人,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人为市、旗县两级安监局主要领导。不管是那一级安监部门监管的尾矿库,当地政府都是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各有关旗县要督促本辖区内尾矿库企业严格执行《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号)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规定,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力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做到机构、人员、资金、培训和管理五落实。
㈥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对于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一律不得生产运行;对拒不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取缔;对没有正规设计或私堆乱建的,要吊销企业相关证照并依法取缔;对已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企业要加强检查,凡因放松安全生产管理,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待整改合格通过验收后方能恢复生产。
㈦加强对废弃或停用库的管理。按照《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有关规定,依法对废弃库或已停用库履行闭库程序,落实闭库监管责任。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未经安全论证及未经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禁止任何单位在库区采砂或从事尾砂再利用活动。已在进行挖砂活动的,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补办手续后方可复工。所有停用的尾矿库存在安全隐患的由旗县级政府组织进行彻底治理,消除隐患。特别是对关闭或废弃的尾矿库,要认真吸取山西省临汾市“9·8”事故教训,属地安监部门要督促原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负起管理责任。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旗县级以上政府指定管理单位。确保无主尾矿库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隐患治理工作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