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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新增属下连锁经营店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新增属下连锁经营店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批复
(穗国税发[2008]258号 2008年10月8日)


广州市番禺区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番禺区财政局:

  你局《关于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新增属下连锁经营店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的请示》(番国税发〔2008〕89号)收悉。鉴于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广州东站商场是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在天河区新增的连锁经营店,与原18家连锁店同属在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领导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由总公司采用微机联网,统一配送货物,统一会计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广州东站商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3〕1号)的有关规定,由广州酒家企业集团利口福(番禺)食品有限公司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由此而影响分支机构所在区的收入由广州市财政年终专项结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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