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广东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的通知
(粤建科函[2008]372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和《
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建科[2008]80号)要求,省建设厅决定开展全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和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单位应当是广东省内对民用建筑能源消耗量及其用能系统效率等性能指标具有检测、评估能力的机构。测评机构按其承接业务范围,分能效综合测评、围护结构能效测评、采暖空调系统能效测评、可再生能源系统能效测评及见证取样检测,其基本条件如下:
1、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
3、具有一定规模的业务活动固定场所和开展能效测评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4、应当取得计量认证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认可资格、授权检验范围及通过认证的计量检测项目应当满足《民用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所规定内容的需要;
5、测评机构应设有专门的检测部门,具备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分析的能力。测评机构人员的数量与素质应与所承担的测评任务相适应。测评机构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70%,工程师以上人员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的业务人员不少于30%;
6、应当有近两年来的建筑节能相关或相近的检测业绩;
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符合相关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8、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具有10年以上检测管理经验,具有高级技术或经济职称。
二、申报时间
2008年11月10日-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报材料
1、《广东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申报书》(一式十份);
2、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书面申请报告(一式十份),报告应包括技术、人员、设备、资质方面的能力,表明对建筑能效测评业务技术要求的全面理解,具备承担建筑能效测评的业务能力,掌握与所从事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方面的知识;
3、申请单位出具的表明其具备相应能力的证明材料(含复印件,一式三份,须装订成册),包括:
(1)计量认证证书(CMA)及附件;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授权的实验室认可的证书及附件;
(2)测评机构中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聘任的注册工程师证章复印件及印模;
(3)近两年来的测评合同书、测评报告等相关材料;
(4)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和成果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应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四、申报程序
1、请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符合条件的机构,申报广东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机构。
2、申报单位应当按统一格式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并择优挑选后(原则上每个地级市不得多于1个),签署推荐意见报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