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09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测算办法:按苏木乡镇为单位测算

  门诊统筹资金= 苏木镇参合人数×18元/人。

  年门诊总次数= 苏木镇参合人数×人均年门诊次数

  年门诊总费用=年门诊总次数×(嘎查(村)卫生室次均门诊费用×嘎查(村)就诊比例+苏木(镇)卫生院次均门诊费用×苏木(镇)就诊比例)

  实际补偿比=门诊统筹资金/年门诊总费用

  五、门诊费用的补偿比例与额度

  1、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可设起付线。

  2、补偿比例和单次补偿限额:由各旗县区对本地次均门诊费用水平、年门诊人次等情况进行全面基线调查,结合当年门诊统筹可用资金的规模,精确测算而定。

  苏木镇卫生院的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可以参考定在20-

  30%左右,嘎查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可以适当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可以定在8-10元,嘎查村卫生室单次门诊补偿封顶额可以定在5-8元。原则上参合农牧民的年门诊补偿次数,一般户均不宜超过7-9次。

  3、年补偿封顶线:可以按人设定,也可以按户设定。建议按户设定,以户为单位设封顶线,就是按整户出资乘以2。以4口之家计,年封顶线为100元。

  慢性病门诊的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按各旗县区实施方案执行。

  六、门诊费用补偿范围

  苏木镇卫生院要在新农合规定的药品目录和诊疗范围内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嘎查村卫生室要按村医用药目录及有关规定的范围对门诊病人进行治疗。严禁超范围用药。

  超出规定范围的检查和药品费用不得补偿。在参合人员所在嘎查村卫生室和苏木镇卫生院以外的门诊费用不予补偿。

  七、门诊费用的补偿与结算程序

  1、 参合门诊病人在旗县内苏木镇、嘎查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须持《合作医疗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医生先核对病人身份符合后,再给病人开具复式处方。

  2、 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或嘎查村医对患者有关证件核实后,即可办理补偿手续,并在《合作医疗证》登记本次门诊费用和补偿金额,如果门诊统筹补偿封顶总金额未用完的,要在证上填写门诊补偿余额,待下次门诊时继续使用,本年度未用完的,由合管办统筹使用于补偿。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