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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09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2009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6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直有关部门:

  《巴彦淖尔市2009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月八日

巴彦淖尔市2009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

  目前,我市已全面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实现了预定的发展目标,有效地减轻了全市农牧民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为继续做好我市新农合工作,按照自治区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2009年全市新农合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全市新农合地域覆盖率达到100%,覆盖全市所有苏木、镇、嘎查、村。以旗县区为单位,参合率达到95%以上,年度基金使用率达到85%以上,进一步提高住院实际补偿率,取消家庭账户,可实行门诊统筹试点工作。

  二、规范补偿模式

  2009年,我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模式执行以下两种模式:

  ㈠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住院统筹

  ㈡住院统筹+慢性病门诊

  各旗县区结合实际,在上述两种模式中可任选一种。

  三、提高筹资标准

  2009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标准为每人100元以上。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自治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农牧民人口在6万以内的牧区旗县每人每年补助增加5元),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旗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10元,有条件的旗县区财政可增加补助标准。农牧民个人缴费每人20元。

  基金分配如下:

  ㈠试行门诊统筹基金:试行门诊统筹的旗县区,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每年18元以内提取,即农牧民个人缴费增加的10元,家庭账户5元,慢性病门诊的3元。将慢性病门诊补助纳入门诊统筹,主要用于本人及其家庭参合成员的门诊医药费补偿。

  ㈡住院统筹基金:不低于基金总额的80%,主要用于参合农牧民住院患者医药费用补助和大病二次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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