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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关键是加强组织领导,要扭转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就必须按照储波书记提出的“激励、约束、倒逼”三个机制,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技术等手段,加大工作力度,扎实推进,务求取得实效,使各项减排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一)认真落实责任制。一是要严格落实地区“一把手”负责制。必须明确旗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环保工作领导的行政责任。二是要严格落实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按照市政府与各旗县市区签订的减排目标责任状,对减排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三是要严格兑现减排奖惩。对完成减排任务的旗县市区在项目审批、治理资金投入、环保评优表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未完成任务的旗县市区或在国家、自治区核查中出现问题的地区,要实行项目限批,不再投入污染治理资金,取消脱硫电价补贴等制裁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做出书面说明,制订整改方案。同时将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与评价地区经济发展成效挂钩,与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和评优评先挂钩,与项目审批挂钩。四是要强化企业是减排责任主体意识,凡未按时完成减排任务的取消企业领导班子评先评优资格,实施环保“一票否决”,全额追缴排污费上限处罚。对企业新上项目实施限批,不受理企业申报环保治理补助资金项目,并通报企业主管部门以及金融部门,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二)加快“三大体系”建设,依法强化监管和公众监督。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三大体系”建设力度,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要将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企业是减排的责任主体,要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减排责任,强化减排措施,自觉完成减排任务。严防出现偷排漏排、擅自停运治污设施,超总量排污、恶意排污和在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依法强化监管和公众监督。污染物减排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旗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互相支持,齐抓共管。环保部门作为减排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减排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部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工作机制,建立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执法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对减排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的单位和企业坚决予以曝光;对减排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要及时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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