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扩大住宅小区集中供热面积的同时,各地要积极推广节煤减排脱硫型锅炉,到2009年底前所有住宅小区供暖和宾馆饭店、洗浴桑拿等经营性手烧锅炉,全部完成节煤减排脱硫改造。到期未完成的停产整治直至关闭,并足额征收排污费。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替代,2009年底前旗县中心城区全部完成餐饮服务业燃煤炉更换任务。
3、列入“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划时限要求开工建设的,对该区域排放污水项目实行限批;建成后不运行的或运行率达不到60%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排放污水的项目。享受财政补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须经环保部门核实,确认污水达标排放后,方可享受财政对污水处理费的补贴。卓资县、凉城县、兴和县污水处理厂年内必须开工。集宁新区污水处理厂必须在2008年9月底前完成竣工验收和在线监测设施安装,否则不得享受污水处理费的补贴。市发改委要尽快制定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落实自治区提出的0.5-0.7元/吨收费标准,促进污水处理市场化运行。
4、工业园区、发电厂、高载能企业、城市污水处理厂、加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等所有排污企业都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对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排污企业,除了不计算减排量外,还要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已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排污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减排数据须保留一年以上,否则也要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
5、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实行总量先置审批,无总量或无总量置换的污染项目,不予受理,防止高污染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项目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予审批;在建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投产;已建项目经过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停产。
6、对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责令停产治理。
7、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的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测系统或篡改数据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并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按应缴排污费的5倍予以罚款。
8、对未能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和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的环评审批;对减排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在项目审批、治理资金投入、环保评优表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
9、确保完成2008年度减排目标。按照市政府与丰镇电厂签订的减排责任状,3#、4#机组在2008年9月底、5#机组在2008年10月底、6#机组在2008年11月底完成脱硫验收任务,并积极做好1#、2#机组关闭的前期准备工作。市监察局、环保局在积极配合自治区环保局挂牌督办丰镇电厂的同时,将华宁热电厂、集宁热力公司、新区污水处理厂列为市挂牌督办企业,加强日常监管,确保华宁热电厂在10月底前更换在线监测设备,实现稳定达标,完成国家环保部“三同时”验收和新区污水处理厂9月底前通过环保验收。市县两级环保局要进一步强化对新丰电厂、华宁电厂、岱海电厂、京隆电厂、乌兰水泥集团、集宁热力公司、四子王热力公司、华立污水处理厂、集宁新区污水处理厂、丰镇、集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丰镇啤酒厂、集宁宏盛纸业、金陆经贸有限公司、双汇食品公司等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及时核查计算企业的监测、监察系数,按时完成总量减排验收。凡是在国家、自治区检查中出现非正常排放,影响我市减排任务完成的企业,在上限处罚的同时,加倍征收排污费。集宁区、四子王旗热力公司必须按市里规定的期限完成脱硫设施安装运行,否则加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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