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通知
(乌政发〔2008〕108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当前,我市减排工作已进入攻坚克难的关键阶段,减排形势异常严峻,减排任务繁重而又艰巨,为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的通知》精神,确保全面完成2008年及“十一五”我市减排目标任务,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减排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当前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减排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把减排任务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硬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在自治区八届七次全委会、全区节能减排工作会议上,储波书记和巴特尔代主席对节能减排工作作了重要部署。去年,我市通过采取一系列减排措施,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实现了“双降”,但今年上半年,虽然也作了大量的工作,但由于重点减排工程未能按时完成以及为确保奥运会空气质量,减排目标时间表调整等原因,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不降反升,给完成我市年度减排任务造成很大困难。在我市经济保持较快增长的情况下,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随之增加,减排形势异常严峻;再加上结构性减排空间越来越小,使得减排压力越来越大,如再不采取有力的措施,全市今年及“十一五”减排目标将很难完成。因此,各旗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当前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采取果断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2008年及“十一五”我市减排目标任务。
二、进一步强化减排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确保减排任务按期完成
面对严峻的减排形势,针对当前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各旗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减排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
1、加强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日常监管,到2008年底所有燃煤电厂全部完成脱硫设施的安装运行,确保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对完不成脱硫设施安装运行的责令停止运行;达不到脱硫效果要求的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并取消0.015元的脱硫电价补贴,或按国家核减脱硫电价的有关政策予以处罚。强化对燃煤电厂的煤质监测,凡不按设计燃煤质量标准要求,违规使用高硫煤的,一经查实,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