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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乌政办发〔2008〕120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乌兰察布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乌兰察布市“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十一五”时期消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

  “十五”期间,全市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持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大力提升社会整体防控火灾能力,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消防工作得到较大发展,全市火灾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为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一)消防工作责任体系初步建立。市委、政府将消防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考评范畴,纳入“平安乌兰察布”建设考核体系,规范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消防工作责任。各地、各部门不断加强消防工作制度建设,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挂牌督办等长效管理措施,明确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促进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十五”期间,全市共投入资金1485万元,新建乌兰察布市消防指挥中心1个,迁建、改建察右前旗、丰镇市、商都县消防队,总建筑面积达9420平方米。添置特种消防车13辆,普通水灌消防车6辆,增加消防水鹤22座、市政消火栓98个,大大提高了我市城市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三)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日益好转。“十五”期间,全市持续开展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和未经消防审核、验收的违法建筑工程等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共组成各类检查组494个,检查单位5933家,整改火灾隐患5735处,责令停产停业112家,有效预防和遏制了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火灾形势继续保持了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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