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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注:1、以上集中采购项目的单项或批量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金额达到起点标准要求的,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打*号的项目实行协议供货,打▲号的项目实行定点采购,不受采购预算金额标准限制。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市级)

部门单位

项目

教育部门

教育技术装备

卫生部门

药品及部分医疗耗材

公安部门

警用设备与用品

广电部门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农林部门

农用机械设备

劳动部门

部分社会再就业人员培训项目

园林部门

园林绿化工程(20-100万元外包项目)

花卉、苗木等

科技部门

部分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规划部门

部分规划、测绘项目(不含自编项目)


  以上项目由各部门按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采购,财政部门监管,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项目限额标准为:市级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区县级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达到100万元以上。
  四、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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