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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做好2009年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二、采购人在编制2009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根据《目录》明确的项目和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既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设备配备规定和标准,也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市场调查,力求做到全面、完整、准确。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实施采购,对年初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予采购。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调整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三、采购人要加强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需求、预算、计划、实施、合同、验收、监督等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杜绝违反政府采购规定行为的发生。

  四、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科技部确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产品。对部分节能产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规定实行强制采购。

  五、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国内货物和服务,确需购买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南京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购〔2008〕342号)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实施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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