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用规范的汉字书写,以汉语普通话为标准读音。使用三语标示时,第一种语言使用蒙语,第二种语言使用汉字,第三种语言按照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规定,专名和通名均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不得使用外文译写。
(二)街路和居民区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部分)》的规定拼写。
(三)凡以A、O、E开头的非第一音节,在A、O、E前用隔音符号“’”隔开。
第二十一条 经政府批准的名称为标准地名,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地名时均要以标准地名为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编辑出版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地名出版物,其他部门编辑的地名密集出版物,出版前应送同级民政部门审核地名。
第三章 标志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街、路、巷、楼(院)、门、桥梁等标志是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凡已命名的街、路、巷、胡同、里、公园、桥梁等都要设置地名标志,凡已命名的居民区都要编排楼(院)、门牌号码并设置楼(院)、门牌。
第二十四条 街、路、巷标志,在其起止点、交叉口边缘和丁字口设置,较长的街路,还可在中段边缘增设标志。
第二十五条 一级街路交叉口标志数量为每条街路4块;二级街路交叉口标志数量为每条街路2块;一级与二级街路交叉口按一级街路4块、二级街路2块设置;三级街路每个路口每条街路1块。
第二十六条 街路标志原则上设置在人行便道上,具体位置在路口斑马线以外,距斑马线3米、距路砑20厘米处。特殊情况视情而定。
第二十七条 街路标志的质材、样式及设置位置。
(一)一级和二级街路标志主体部分为1.5mm厚铝板贴反光膜,规格为1200mm×400mm和1300mm×450mm两种,其规格尺寸、字体、注音、颜色均按照国家标准制作,标志框架部分为单立柱不锈钢式或其它质材。因考虑车辆及行人的视野和观望角度,一级街路标志高度为地面以上3米,二级街路标志高度为地面以上2.6米。